《關于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建筑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的意見》解讀
根據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我們對《關于改進和加強建筑業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的意見》(魯建發〔2014〕6號)進行了修訂完善,形成了《關于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建筑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國家和省高度重視保障農民工工資報酬權益,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文件,提出了新的政策要求。
(一)2016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8月,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貫徹國辦發〔2016〕1號文件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16〕41號),明確要求依法將工資按月足額支付給農民工本人。
(二)2016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9月,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辦字〔2016〕157號),將工資保證金統一表述為“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三)2017年7月,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貫徹國辦發〔2017〕19號文件促進建筑業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17〕57號)要求,推動建筑勞務企業轉型,取消建筑勞務資質認定,大力發展以作業為主的專業企業;減輕企業負擔,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到2018年12月31日,停止實施主管部門代收、代撥建筑施工企業養老保障金制度。
根據國務院、省政府對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出臺的規定,我們對魯建發〔2014〕6號文件進行了修訂完善,形成了《意見》。
二、起草的依據
(一)有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5.《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6.《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
7.《山東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
(二)國務院和省政府文件: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
3.《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省政府令第188號);
4.《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國辦發〔2016〕1號文件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16〕41號);
5.《山東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辦字〔2016〕157號);
6.《山東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國辦發〔2017〕19號文件促進建筑業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17〕57號)。
三、主要修訂內容
根據國家和省新的文件要求,主要從以下9個方面對《意見》進行了修訂:
(一)取消了“1.強化建筑勞務分包管理”中的勞務資質相關要求,并增加了“專業作業企業”有關內容。
(二)將“以貨幣形式向農民工按月支付工資”修改為“以銀行打卡形式向農民工按月支付工資”。
(三)在“嚴格建筑勞務用工和工資支付管理”中,增加了“推行工程擔保制度”的要求。
(四)將“不予受理外省進魯施工企業年度業績考核”及涉及“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的相關要求刪除。
(五)將“建筑勞務工資保證金”統一表述為“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六)取消“建筑勞務工資保證金管理的具體程序,由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制定,報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相關要求。
(七)將“建筑勞務工資保證金繳存比例實行動態管理。上一年度從未拖欠工程款的建設單位、從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施工單位、建筑市場信用考核優秀的,可免予繳存保證金;上一年度嚴重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造成社會不良影響,建筑市場信用考核較差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按2%的比例繳存保證金。”修改為“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存比例實行差異化管理。對2年內未發生拖欠的可減免繳納,發生嚴重拖欠不良行為的按2%繳納。”
(八)將“對發包行為不規范或不按合同約定撥付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建設單位,不予受理其新開工項目的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申請”修改為“對拖欠工程款1年以上的建設單位不批準新項目開工,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施工企業限制承接新項目”。
(九)將“對涉嫌惡意欠薪的用工單位和個人,及時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移送公安部門依法懲處”修改為:“對因掛靠承包、違法分包、轉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進行查處和督辦;對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的,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移送公安機關依法懲處”。
國家和省高度重視保障農民工工資報酬權益,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文件,提出了新的政策要求。
(一)2016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8月,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貫徹國辦發〔2016〕1號文件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16〕41號),明確要求依法將工資按月足額支付給農民工本人。
(二)2016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9月,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辦字〔2016〕157號),將工資保證金統一表述為“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三)2017年7月,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貫徹國辦發〔2017〕19號文件促進建筑業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17〕57號)要求,推動建筑勞務企業轉型,取消建筑勞務資質認定,大力發展以作業為主的專業企業;減輕企業負擔,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到2018年12月31日,停止實施主管部門代收、代撥建筑施工企業養老保障金制度。
根據國務院、省政府對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出臺的規定,我們對魯建發〔2014〕6號文件進行了修訂完善,形成了《意見》。
二、起草的依據
(一)有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5.《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6.《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
7.《山東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
(二)國務院和省政府文件: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
3.《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省政府令第188號);
4.《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國辦發〔2016〕1號文件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16〕41號);
5.《山東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辦字〔2016〕157號);
6.《山東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國辦發〔2017〕19號文件促進建筑業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17〕57號)。
三、主要修訂內容
根據國家和省新的文件要求,主要從以下9個方面對《意見》進行了修訂:
(一)取消了“1.強化建筑勞務分包管理”中的勞務資質相關要求,并增加了“專業作業企業”有關內容。
(二)將“以貨幣形式向農民工按月支付工資”修改為“以銀行打卡形式向農民工按月支付工資”。
(三)在“嚴格建筑勞務用工和工資支付管理”中,增加了“推行工程擔保制度”的要求。
(四)將“不予受理外省進魯施工企業年度業績考核”及涉及“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的相關要求刪除。
(五)將“建筑勞務工資保證金”統一表述為“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六)取消“建筑勞務工資保證金管理的具體程序,由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制定,報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相關要求。
(七)將“建筑勞務工資保證金繳存比例實行動態管理。上一年度從未拖欠工程款的建設單位、從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施工單位、建筑市場信用考核優秀的,可免予繳存保證金;上一年度嚴重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造成社會不良影響,建筑市場信用考核較差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按2%的比例繳存保證金。”修改為“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存比例實行差異化管理。對2年內未發生拖欠的可減免繳納,發生嚴重拖欠不良行為的按2%繳納。”
(八)將“對發包行為不規范或不按合同約定撥付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建設單位,不予受理其新開工項目的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申請”修改為“對拖欠工程款1年以上的建設單位不批準新項目開工,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施工企業限制承接新項目”。
(九)將“對涉嫌惡意欠薪的用工單位和個人,及時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移送公安部門依法懲處”修改為:“對因掛靠承包、違法分包、轉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進行查處和督辦;對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的,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移送公安機關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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